人大一号议案促平等就业 立法化解50万人就业缺口
2008/1/20 9:51:21
[稿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曾小颖]
(议案提到,就业能力较弱的特困群体的再就业难度在加大)
三湘都市报1月19日讯(记者 陈亚静 王文隆 实习生 刘倩)1月18日,由邵阳代表团钟锋等8名代表联合提交的关于制定《湖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议案,成为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首份递交的议案。建湖南特色“劳动法”
钟锋等代表通过深入调研认为:2002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工作。但必须正视的问题是,我省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仍存在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议案中提到,我省每年除了面临50万人左右的就业缺口外,还存在“就业能力较弱的特困群体再就业难度增大”的问题,尤其是“4050”人员中未就业人员的困难更大。一些资源枯竭的独立工矿区、边远地区的下岗人员成为“就业重灾区”。
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日渐突出。大学生就业工作难度还在增大。我省就业工作正在形成群体性、行业性、区域性的社会问题。《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的基本法,但它属于纲要式立法,内容相对原则,可操作性存在壁垒,尤其在促进就业方面更为明显。“我省是人口大省,就业工作负担较重。如果没有长期的、稳定的、符合省情的法律制度保障,将很难避免就业危机,从而加剧原有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
为失业者“一条龙”服务
议案中提出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5大举措,包括:就业保障、就业调控、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就业扶持等。可以说,能够给予失业者几乎完美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就业保障方面,明确其主管机构,在人员、经费上优先予以支持,并建立各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劳动者权益将得到全面、积极、到位的保障。
就业调控方面,对就业调控宏观政策、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网络建设、就业预备制度、实习生使用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企业裁员、失业预警、失业保险、失业登记及责任做出规定。并规定: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应当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就业给予特殊政策。
议案还提出了“重点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议,该体系将对职业指导、毕业生失业登记、劳务派遣、境外就业等做出制度性规定。另外,各类就业培训经费将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支付主体的明确。
惩处就业歧视等
值得一提的是,议案还提出,要求立法对就业歧视、虚报执业资格、滥用实习生、裁员责任、非法中介机构、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等现象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定,并制定相应的惩处规定。
代表们一致认为,我省近几年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综合运用了财政、金融、税收、工商等方面的措施,大力推进了企业扩大就业、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一整套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就业政策体系。“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具备坚实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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