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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在安化县东坪镇、梅城镇等地采用塑料插片插门的方式入室盗窃,盗窃金额达22646元。赃物包括现金、烟、项链与家用电器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入室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综合考量后,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