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衡南6月4日讯(通讯员 刘敏)2013年6月4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多次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行为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2010年起,被告人杨某某以按摩为幌子,租用衡南县云集镇华苑商贸城F栋一门面容留卖淫,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杨某某又在门面对面二楼租用一套出租房用来给失足女住宿及卖淫,而门面则用来拉嫖。2012年11月以来,杨某某先后容留失足女龙淇、刘希、刘桂、王静(均为化名)、“雪沱”等人卖淫,并与失足女之间约定利益三七分成,即失足女卖淫一次收取嫖资100元,杨某某收取30元钱的“台费”,失足女自己得70元,杨某某为失足女提供卖淫的场地、住宿和晚餐。
为了不引起公安机关注意,杨某某要求失足女尽量呆在出租屋里,而其本人在门面进行拉嫖、谈价,每次有嫖客来到门面时,杨某某都会与有嫖娼意向的嫖客进行谈价,具体价钱为每嫖娼一次100元钱,并约定每次性交易时间为40分钟,超过40分钟则需要追加一次性交易的嫖资。
谈好价钱后,杨某某将嫖客带上对面二楼出租屋或者由嫖客自行到二楼,杨某某电话通知失足女开门,由嫖客在失足女之间选择,选好之后进行性交易。失足女在卖淫时,都会要求嫖客戴安全套,当有嫖客不愿戴时,杨某某会事先在谈价时和嫖客谈好价格为130元一次,并会安排失足女刘桂或者刘希去卖淫,因刘桂己经上了节育环,刘希则已经怀孕。
杨某某还与衡南县云集镇的几个宾馆取得联系,如住宿的旅客有嫖娼的需求,就由宾馆的前台电话联系杨某某,再安排失足女龙淇等人去宾馆完成性交易。事后,失足女会按照被告人杨某某与宾馆的约定,交10元钱给前台打电话的服务员。其他卖淫窝点失足女不够的时候,便和杨某某电话联系,由其调配失足女卖淫。
2013年4月16日下午,杨某某先后和嫖客刘树、刘盛、王阳、葛轻(均为化名)谈好价钱后,容留失足女龙淇先后和上述四人发生性交易。2013年4月17日中午13时许,杨某某和嫖客资春、李导(均为化名)谈好价钱后,分别安排失足女龙淇、刘希和嫖客资春、李导在出租屋嫖娼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从2010年开始容留卖淫起,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容留、介绍卖淫从中获利达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