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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工程材料谈“生意” 诈骗钢材百余吨

来源:红网 作者:旷巍 王稳 编辑:刘飞越 2013-06-05 19:03:0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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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通讯员 旷巍 王稳 衡山报道
  
  俗话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而如今的诈骗伎俩就连眼见也非实,令人防不胜防。曾因诈骗罪被判过刑,出狱后不思悔过的陈某,通过伪造各类证件、签名等精心设计连环骗局,不到一年时间共骗取数名被害人近百万元,所得赃款均挥霍一空。2013年6月5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公诉。
  
  工地踩点酝酿“发财梦”
  
  2012年3月,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衡山县某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程某。因公司在项目开工管理中存有纰漏,整个项目部除负责人的办公室时常上锁,其余业务部门的大门均是敞开的,这样一来给那些心怀不轨的人留下可乘之机。不久,一位时常佩戴墨镜,手挎公文包,衬衣西裤装扮成“老板”模样的陈某便粉墨登场。
  
  陈某先是经常到工地上转悠,与工地上的施工人员套近乎,获取他们的信任,然后伺机混入工地项目部私自复印出该工程的“工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核查表”、“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和“衡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等资料,为自己即将“演绎”的连环骗局铺路。
  
  时机成熟主动“出击”
  
  兜里揣着这一系列表格与资料,陈某有了谈“生意”的底气。2012年8月底,通过朋友关系,陈某认识了在长沙经营钢材生意的刘某,顿时觉得机会来了。在一次与刘某的约谈中,陈某谎称自己是“衡山县某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工地现需进购大量钢材,并向刘某出示了该工程的系列表格和资料,在陈的气质谈吐中,刘某将信将疑,同时提出要去工地考察下再签订合同。陈某欣然接受。
  
  精心设局环环相扣
  
  考虑到刘某要来实地考察,陈某有些担心,因为他还有些事情没处理好。想到这里,陈某联系了朋友宾某(另案处理)、张某和伍某,并对他们三人做了细致分工。陈某对宾某称医院整体搬迁工程的钢材是由陈某本人在送,等钢材送到时请宾某点数,并吩咐宾某,在陈某本人和长沙老板谈工程事宜的过程中不要讲话,点头就行,开给宾某300元/次的工资,张某和伍某的主要工作就是陪陈某谈合同。人员安排妥当,就等“鱼儿”上钩。
  
  2012年9月2日上午,刘某和合伙人黄某开车如约来到衡山县某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部工地。早已对工地熟悉的陈某先带刘某和黄某在项目部工地四处查看,并介绍自己挂靠在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实为工地负责人,同时向刘某介绍了工地的钢材需求量。其后陈某又带刘某和黄某到项目部一间未关门的办公室谈合同具体事宜。刘某问陈某钢材收料人是谁,陈某指着宾某,介绍说宾某是该工地的收货点数人,钢材的点货均由宾某负责,并示意宾某出示身份证给刘某看。期间,宾某按照刘的事先安排,任何事情点头默认,之后,陈某和刘某拟定了钢材订购合同。由于当天是星期天,陈某称医院不上班,盖不到公章,要刘某和黄某次日再签合同。
  
  9月3日上午,陈某带刘某和黄某来到中医院办公楼一楼大厅,并编造理由要求刘某和黄某在此等候不便一同上楼。于是,陈某独自携带合同上楼,在医院某角落将事先伪造好的院长签名和医院公章盖在合同上相应位置,并故意拖延一个小时后方才下楼。然后陈某又带刘某和黄某返回工地项目部办公室,拿出伪造的工程项目部公章盖在合同上并签名,随后刘某也盖上了自己公司的公章并签名。
  
  骗取钢材低价变卖
  
  合同签署后,陈某迫不及待的向刘某传真了需求钢材的订货单。刘某按照陈某的要求,安排黄某押车,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24日两次共运送106.276吨钢材(货值达47.2万余元),到合同约定的工地门口。然而货到门口,陈某又称工地开塔吊的师傅不在和自己想搞点“操作”,拉长钢材多“赚”点为由要求黄某不要将钢材按照合同约定卸在工地施工现场。因担心“拉长”钢材会出现钢材质量问题及违反合同约定,黄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后经陈某多次要求并征得刘某的同意后,陈某向黄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货到工地,质量合格,今后此批货出现的一切情况责任概与湖南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关”。待黄某走后,陈某并未进行其所称的“操作”,而是直接将两批钢材以低于市场价10%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了县城内的钢材零售商,共得钢材款37.37万元。
  
  直到同年10月下旬,已违约付款近一个月的陈某在刘某多方催款下,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还向刘某提供了一份伪造的余额为71.6万余元的“中国某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进行搪塞。
  
  忍无可忍被迫报案 岂料还有2人上当
  
  已经急得团团转的刘某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被迫报案。自知逃不过法律追究的陈某,于2012年11月2日向衡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得知陈某被抓一事后,另两名被害人也陆续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陈某借了他们的钱超过还款期仍不归还本金和偿付利息。
  
  经审讯,陈某对诈骗该两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原来,陈某在2011年10月就以类似的手段,通过伪造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等,并带领被害人参观其实非自己所有的房屋的方式,以房屋可办理抵押为由,借机向被害人有偿借款。共骗得两名被害人50万元借款,然而到了还款期时,陈某又以种种理由延迟还款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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