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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犯罪嫌疑人刘某(女,37岁)家住蓝田办事处罗家佃居委会,与谭某某是一对夫妻。2010年5月10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从新邵县张家冲购买120克海洛因回来,分了20克海洛因给一姓刘的男人,将余下的100克海洛因和2包底粉藏匿于其姥姥老屋的二楼上。
谭某某准备离开时看到公安人员,便躲藏在附近的一家麻将馆中观察动静,见公安人员往自家方向走,连忙打电话告诉妻子刘某,要她将家里的三星手机和保险柜里的8000元钱送到市政府对面的诺贝尔书店二楼。20多分钟后,刘某便把一台三星手机和4000元亲手交到正在躲藏的谭某某手中。
当晚8时许,涟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将刘某抓归案,刘某主动将藏匿的毒品交予禁毒大队,由于她认真供罪悔罪,获得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