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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反光镜车牌留电话号码敲诈 一晚连盗5车被抓

来源:红网 作者:刘孝华 编辑:刘飞越 2013-06-08 16:52:4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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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武冈6月8日讯(通讯员 刘孝华)2013年6月8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湖南省隆回县人。2013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窜至武冈市宏园小区,将车主陶某一台福特小车的反光镜扳下,藏匿于小车前面墙上的电表箱里,然后留下一张写有“若想取回反光镜请联系182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如关机请短信联系”的纸条在被盗小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约10分钟后,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同样手段,将该小区车主唐某一台“路虎”小车的反光镜盗走,之后逃离现场。约半小时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窜至解放路一小区内,将车主刘某一台斯柯达小车的反光镜盗走。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继续在小区寻找目标,约5分钟后,将车主何某一台红旗小车的车牌盗走。之后约半小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车主万某一台现代小车的车牌盗走。
  
  5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窜至武冈市城阜岭,在盗取车主喻某的反光镜时,被喻某当场抓获并被扭送至派出所。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共获利2000余元。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释言:1、汽车牌照是由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牌照,该类行为人为了敲诈车主的钱财而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本身也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2、本案中,因盗窃反光镜的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因其敲诈勒索的财物也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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