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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北湖区法院高度重视舆论监督 积极回应媒体报道

来源:红网 作者:何睿 编辑:何冰 2013-06-09 2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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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郴州6月9日讯(通讯员 何睿)近期,少数媒体相继刊发或转载了《法官举报法院:缴钱免刑》、《湖南法官实名举报法院判案失当被党内警告》等报道,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对此,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就报道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后,认为报道中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遂于6月7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积极回应。
  
  北湖区人民法院表示,2006年,全国开展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湖南根据中央2006年中办发(200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在查办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案件中,明确查办的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案件;对于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的,医务人员(含担任临床科室领导职务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收受医疗企业及经销人员财物或提成的,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因此造成不良后果,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向组织或司法机关讲清问题,并如数上缴所收财物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北湖区人民法院解释,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的“七件医疗商业贿赂案件”中涉案的七名骨科主任,并不明确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且他们在诊疗活动中收受提成回扣的行为均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前,该院虽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他们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积极退缴全部回扣款项,根据当时的刑法、刑事政策,对七名骨科主任全部予以从宽惩处,其中六名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一名被判处缓刑。北湖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伟在发言中陈述,法院对七名被告人作出免刑或缓刑处罚,符合刑法和刑事政策,符合当时历史背景,案件系法院独立审判,依法判决,并非因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预,缴钱免刑。
  
  此外,关于刘国平受处分的原因,北湖区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予以澄清:刘国平在担任北湖区郊区法庭庭长时,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委托拍卖,将被执行人的门面拍卖给其妻妹夫周某,为亲属谋利,并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达到帮助亲属将执行回转的门面再要回来的目的,刘国平又向他人送钱。为此,刘国平受到纪律处分,并非举报法院办案失当或举报他人违法违纪而受处分。
  
  对刘国平利用互联网多次发帖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相关部门及相对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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