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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被告人黄某、刘某、杨某在洞口县高沙水泥厂对面刘某的出租屋内喝酒。酒后,杨某提出晚上找个妹子玩,得到了一伙人的同意。于是,杨某驾车载着大家来到高沙镇某网吧寻找熟人借钱。然而,在网吧内却未发现有熟人。此时,在高沙环卫所上班的被害人刘鸿正准备骑摩托车从网吧门口离开。黄某强行骑走刘鸿的摩托车并将其带至高竹路五里村路段,同时让杨某驾车跟随。
停车后,被告人黄某向刘鸿索要1万元钱,并说可以给刘鸿打借条,等有钱了再还。刘鸿称自己没钱。黄某等三人便对刘鸿实施殴打并进行言语威胁。殴打期间,黄某抢走了刘鸿的手机。后来,刘鸿趁有人骑摩托车经过之际往路边的田垅里跑了。黄某等人追赶未果,遂将抢来的手机及刘鸿的摩托车一并带走了。
过了几天,黄某等三人得知刘鸿报案后,便将抢来的手机和摩托车送回到高沙镇环卫所门口,后由被害人领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