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涂中明,男,39岁,江西省上高县人。
2011年11月,涂中明与田某等人看中了城步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城步县注册成立了城步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永盛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经营范围是中药材。涂中明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管理等相关事务。
2012年3月20日,一名自称“朱总”(在逃)的人来到永盛公司,谎称欲购买60余万元的中药材,并要求涂中明帮其开具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事成后给予涂中明1.8万元的“好处费”。次日,涂中明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交易及核实购货方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安排公司会计尹某以“南平市某药业公司购买中药材”的名义,开具了30份总金额约为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朱总”以验证发票真伪为由,用U盘将30份发票的电子扫描件拷贝后离去。事后,“朱总”一直没有来永盛公司提货,并断绝了与涂中明的联系。
2012年3月底,永盛公司虚开的30份发票被“朱总”篡改了购货方名称、销货方名称及货品名称等信息后,经福建省永安市的邓某(另案处理)介绍,被福建省顺昌县恒升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另案处理)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并在顺昌县国税局抵扣税款51余万元。“朱总”非法获利30万元,曾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12年4月,涂中明将永盛公司虚开的30份发票向本县国税局报税,缴纳税款4.5余万元。
法院认为,涂中明虚开税款数额高达3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46万余元,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