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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通过网络相识,于2011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2月7日,原告文某某到被告唐某某家中拜见被告唐某某的父母,并于同日汇款25888元至被告唐某某父亲在安化县农业银行的账号中。此后,被告唐某某随同原告文某某一起到广东、四川务工,后因生活琐事,双方解除恋爱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网络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后因生活琐事解除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原、被告订立婚约过程中,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25888元,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对该笔彩礼应予返还,对原告诉状中要求归还彩礼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其索要恋爱期间所花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文某某彩礼人民币25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