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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文某某与原告孙某某系邻居。2013年4月21日中午,文某某叫自己的小孩回家吃饭,孙某某为了不影响孙子的休息,要求文某某的声音小些。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在争吵中,文某某的言语激怒了孙某某,孙某某走进文某某的堂屋进行理论,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文某某将孙某某推倒在地,孙某某撞至墙壁上,导致头部受伤流血,在医院住院9天,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与文某某因话不投机而生口角,在口角中,文某某将孙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头部受伤,文某某对孙某某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文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孙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自己所受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其经济损失应自负部分。最终,判决被告文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某的各项损失235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