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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0日,张某某再次因赌资发愁时,突然想到可以从陈善的邮政银行卡上偷取点钱去打牌,便趁陈善外出之际,将陈的邮政银行卡盗出。当天14:00,被告人张某某用陈善的邮政银行卡在衡南县向阳镇邮政局ATM机上取了5次钱,每次1000元,共计5000元。当天18:00,贪心不足的张某某再次返回向阳镇邮政局,在ATM机上取了两次钱,每次1000元,共计2000元。被害人陈善发现银行卡中的钱被他人取走后,马上报警,民警根据银行的监控录像锁定张某某为嫌疑人。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起诉至衡南县人民法院,衡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密码是重要的个人信息,不要设置过于简单并应妥善保管,不要轻易泄露给他人。如怀疑密码已经泄露,要及时更换密码,确保密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