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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男,43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居委会七组。2003年12月16日曾因犯诈骗罪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06月22日13:00,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独自一人到涟源市人民路新市场旁的工商银行取款,当他到工商银行最右边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ATM机弹出一张取款凭条,ATM机显示交易成功的界面,他由此发现ATM机里有一张未取走的银行卡(经查系女子唐某某的银行卡),于是心生邪念,欲将卡内的钱取走自己用。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就直接按键返回主界面并按取款键,试着取3000块钱,ATM机随即吐出3000块钱。谭某某又连续取了两次,每次3000元,三次总共取了9000元整。取完钱后,谭某某便将唐某某的银行卡随手扔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