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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红某系嘉禾县黄牛岭煤矿的门卫,据其交代,今年四月份,因嫌待遇差,在同村村民李海某、李林某的唆使下,共同商量把煤矿仓库里的原煤拉一些卖掉。4月4日凌晨2点左右,趁着下雨,犯罪嫌疑人李海某、李林某驾驶货车窜至黄牛岭煤矿处,在门卫室值班的李红某负责打开煤场大门口的栏杆,为车辆放行。李海某、李林某采取蒙住摄像头,关闭电灯等方式逃避监控,分两次从煤矿仓库盗窃原煤并运至二十公里外的一处煤场,次日将煤以20600元的价格卖给该煤场老板。经嘉禾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煤24.5吨,价值18360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海某、李林某提出盗窃原煤,负责提供运输工具及运输所盗原煤,负责销赃,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李红某只是为他们两人在盗窃原煤过程中提供进出煤场大门的方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李海某、李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三犯罪嫌疑人均已认罪、悔罪,并向被害方真诚道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