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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被害人梁明(化名)因承包工程项目向宋某某借款20余万元,后亏损无法按时偿还。2012年7月8日,多次催要未果的宋某某,委托梁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向梁明讨债,并于当天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被告人宋某某许诺按追讨到帐现金的40%作为梁某某等人的报酬。
2012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梁某某伙同宋某某、吴某等人开车将被害人梁明从会同县城挟持至靖州县城一宾馆客房内,梁某某与吴某等人对梁明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逼其还债。梁明没办法,便给妻子打电话让她送钱。当日12时许,梁明的家人将3万元钱给了宋某某妻子,宋某某将其中的14900元如约交给梁某某等人作为报酬,梁明才得以恢复了人身自由。案发后,吴某赔偿了被害人梁明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梁明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