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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脱逃并隐匿 22年4个月零3天后终被捕

来源:红网 作者:李建辉 编辑:康晓乔 2013-08-17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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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

  红网衡阳8月17日讯(通讯员 李建辉 杨期华 摄影 杨期华)2013年8月16日,湖南衡阳蒸湘区人民法院将一起特殊的案件设在雁南监狱开庭。一个44岁的男子,服刑期间脱逃22年4个月零3天,因在押脱逃再次接受审判。
  
  被告人马小平,1969年生。1987年12月26日因犯失火罪、盗窃罪被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88年投入雁南监狱基建副业大队服刑改造。1990年9月18日上午9时许,马小平利用出外工的机会,趁带班干警不注意,溜到武警中队旁,沿武警营房边的小路逃走。事故发生后,监狱组织武警、狱警全力搜捕未果。1999年6月15日,雁南监狱将罪犯马小平脱逃信息录入公安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再次对马小平实施网上追逃。2008年春,雁南监狱部署追捕历年在逃罪犯的“天网”行动,6月3日,雁南监狱干警戴学权、谢树高赴重庆对罪犯马小平实施追捕未果。
  
  在逃期间,罪犯马小龙隐瞒身份,用“廖小平”这个假名先后流窜到广东坪石、广州市、重庆、乌鲁木齐、喀什等地,倒卖过火车票、香烟,贩卖录放机等家电和手机,与他人合作承揽过配电、土建和装修工程。
  
  2013年1月21日12时许,脱逃22年4个月零3天的罪犯马小龙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干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盘龙村开关厂家属门口抓获,同年1月27日押回雁南监狱服刑。7月30日,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脱逃犯罪对雁南监狱罪犯马小平提起公诉。
  
  “22年来,我有家不能归,有亲不能投,每当遇到查身份证,听到警笛声,我是心惊肉跳,惶惶不可终日。特别是2008年重庆打黑除恶运动以来,我更是坐立不安,犹如过街老鼠。2011年重庆全城围捕周克华期间,更是足不出户。这22年多的逃亡生涯真是不堪回首。我想有个温暖、舒适的家,我有个长期同居的女友,却不能以合法的身份娶她为法律意义上的妻子;我想赚点钱,却不能以合法的身份招投标、承揽工程,每个工程都要以别人的名义承揽,让别人分一杯羹;我不能以合法的身份购房、兴办实业……一个连飞机、火车甚至汽车都不敢坐的人,能有精彩的人生么?不能,因为我是一个逃犯!2013年1月21日,我被南岸区公安局刑侦支队警察抓捕后,我彻底松了一口气,22年多的脱逃生涯终于结束了,哪怕是回监狱后再坐十年、二十年,我也认了,刑满释放后就有了合法身份,可以堂堂正正做人了,再也不用带着面具生活。犯了法,就要面对,逃是逃不掉的,靠逃跑来逃避刑罚是没有出路的。”监狱里,法庭上,马小平这样向检察官和法官忏悔着。
  
  检察官说法:根据新《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即“从旧兼从轻”之规定,故适应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其脱逃罪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数罪并罚原则不适应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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