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2013年4月9日18:20,犯罪嫌疑人邓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湘04-B5021方向盘式拖拉机,装载一车树木,搭载被害人邓某生由衡南县冠市镇往宝盖镇方向行驶,途经衡南县冠市镇梅盐村地段时拖拉机发生侧翻,造成邓某生当场死亡。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邓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冠市派出所投案,并配合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调查,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2万元,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院也再次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其对本案的处理表示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