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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系湖南省安化县人,2010年4月2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1年9月,贺某、李某与伍某、夏某(此二人已被判刑)合伙以每年6800元的价格租赁安化县马路镇一民房开设牌馆,主要经营麻将和跑胡。因经营收益不太好,2012年2月21日至27日,被告人贺某、李某和伍某、夏某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内开设赌场,采取以押“三根”形式的聚众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盈利。赌场开设期间,四人共计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李某于2013年1月22日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该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安化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贺某于2010年4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合并执行。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