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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上午9:00,原告吴某某因被告王某某的爷爷打桩在操场影响了其送竹子的车通行,两人发生了争吵。被告闻讯后赶来,责怪原告不该骂其爷爷,便打了原告两个耳光,随即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原告被被告致伤倒地,后被家人送往安化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30天,用去医疗费11322.88元。原告的伤鉴定为: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系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因言语不当发生纠纷,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原告被被告致伤,故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遇事不冷静,与被告爷爷发生争吵,言语中有不当之处,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在起因上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综合考量后,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