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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为好友拔刀伤人 醴陵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谭雪芹 编辑:高芹 2013-09-12 14: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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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醴陵9月12日讯(通讯员 谭雪芹 周雅玲)“王超(化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你不起诉,你有无异议?”湖南醴陵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唐慧宣读了对王超的不起诉决定后,正在读高一的王超摇了摇头,笑容终于出现在他稚嫩的脸上。
  
  王超今年15岁,是湖南醴陵某中学的在校生,与17岁的丁明(化名,另案起诉)、16岁的钟伟(化名,另案起诉)是好朋友。2013年4月16日下午,王超、钟伟出于哥们儿义气,帮丁明教训与丁明不和的被害人杨某、魏某等人,三人到超市买了二把水果刀,找杨某、魏某等人算账。在醴陵市一中附近,三人遇到了杨某、魏某等人,丁明、钟伟各持一把水果刀与对方厮打起来,在王超抱着魏某时,钟伟持刀砍伤了魏某,丁明也将杨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构成重伤,魏某构成轻伤。4月6日,被害人魏某到醴陵市公安局报案,7月12日,王超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案件移送到醴陵市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时,办案检察官唐慧到王超家中走访调查发现,王超在犯罪时正上初三,在今年8月份,王超还被醴陵某市级重点高中录取。事发后,王超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中考过后,王超到醴陵公安局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争取被害人的谅解。鉴于王超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刚进入高中的大门,醴陵市检察院于9月9日作出对王超相对不起诉的决定。9月11日,检察官唐慧对王超宣布不起诉,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唐慧还与王某促膝长谈,希望王超能够引以为戒,在新的学校发愤图强,让美好人生重新起航。
  
  今年以来,该院未检科共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人,为了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精神,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8人,其中5人已经回到学校继续就读、3人走上工作岗位,真正实现了挽救、教育涉罪未成年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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