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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9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邓某因琐事伙同颜某、谢某、胡某(均已判刑)欲找被害人肖某的麻烦。当日20时许,四人乘坐的士来到肖某住处,由邓某将肖某带出门外至禾坪上,颜某、胡某则持刀将其他人员看守在肖某屋内不准出去。期间,村民胡某武(哑巴)被颜某扇了一记耳光,胡某还用刀在其大腿上刺了一刀,围观群众被吓得不敢出声。被告人邓某等人要肖某出钱了事,肖不肯,邓某便威胁要用刀捅死他,迫使肖某答应,并将500元钱送至谢某手中。谢某接过500元现金后,将肖某挂在腰间的一台价值1650元的联科V—668型手机抢去,后四人乘的士离开现场。被告人邓某分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被害人胡爱武的伤势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之后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