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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郴州市某焦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李某、经理刘某、监事袁某为从银行获取贷款,开会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000万元,但三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于是商定通过高额利息借款,获取存款凭证、银行询证函、取得验资报告后再将钱归还。
4月29日,李某通过高额利息借到1500万元后,分别存入李某、刘某、袁某三人银行账号600万元、525万元、375万元。接着他们将钱转入公司新开的验资账户,在取得银行存款凭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后,又把用于注册的1500万元全额转走,骗取主管部门为其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500万元。
9月16日,承办检察官在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说:“当时决定借款验资、增资,主要是为获取贷款,谁知道最后款没贷到,还害了自己”。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作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经理,系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500万元,数额巨大,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