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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湖南省平江县福寿山镇人,2013年3月20日左右,同村的何某带着8块银元找到他,让他配合用现代仿制的银元充当真银元出售给被害人杨某。次日,陈某按何某事前的安排,打电话给杨某称:“浏阳有个80几岁的老头子放了些银元在我这里,你过来看看。”听到一贯老实巴交的陈某这么说,杨某不疑有诈,带着早有准备的何某来到陈某家中,让何某帮忙辨别真假。何某假装验货后,谎称8块银元为真银元,信以为真的杨某便以2900元将银元买下,事后,何某分得2700元,陈某分得200元。4月1日,两人故伎重演,用相同的手法再度骗取被害人杨某购得39块银元,何某分得13000元,陈某分得300元。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购买的47块银元已丢失两块。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45枚银元中44枚经鉴定均为现代仿制,其质地为合金,市面参考价格在50元一枚左右,另一枚孙中山像开国纪念银币为真品,市面参考价格在500元左右。
被告人何某已退还骗取被害人杨某的16200元,被害人出具了请求免除被告人何某刑事处罚的报告,并出具了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在实施上述犯罪中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平时表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