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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发现祁东县步云桥镇崇华街原生产资料门市部内存放着大量黄花菜且晚上无人看守,遂产生盗窃之意。当日凌晨2:00谭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按照事前分工实施盗窃。被告人谭某在外望风,孙某则携带撬棍将门市部的门锁撬掉,将存放于该门市部内的6袋黄花菜(原菜,重约240斤,价值2400余元)盗出后放在被告人谭某家。当日早上6:00告人谭某与孙某租用一辆四轮车将盗来的黄花菜运至祁东县包圣殿街,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肖某。二人各分得800元,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经核实,被告人谭某于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7年又因犯流氓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起诉书认为,被告人谭某曾多次犯罪,劣迹斑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