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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2012年10月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来到娄底娄星区地税局家属院,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插开卿某某家的房间门,盗得18000余元现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和一台索尼手机。
2013年1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来到娄底市娄星区铂金玫瑰园赵某某的家门口,用同样方法入室盗窃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和1800余元现金后,下楼将胡某某的房间门打开盗走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和600余元现金。经鉴定,惠普电脑价值1200元,索尼手机价值1979元,苹果电脑价值3139元,惠普电脑价值2600元。据统计,梁某某共盗得现金20400元及价值8000余元的电脑手机等物。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曾因盗窃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1年和判处管制1年6个月。据侦查机关材料证实,梁某某在娄星区地税局卿某某家实施盗窃过程中,还从其家的冰箱内拿出一个苹果来吃,并将吃剩的苹果丢在她家煤房内。经鉴定,从该苹果上检测出的基因与梁某某的生物基因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