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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与龚某商量敲汽车玻璃偷车内值钱物品换钱,并由钟某借了一辆丰田霸道的越野车用于作案。2013年2月至3月3日间,被告人钟某、龚某、刘某先后窜至常德市武陵区九重天小区大门附近、雅康酒店前、鸿升商务酒店前等处,采取一人望风、一人用逃生锤砸碎汽车玻璃再盗窃车内物品的手段,盗窃作案7次,盗得被害人林某、石某辉、李某华、刘某平等人白酒、香烟等物品,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33430元。
因被告人驾驶越野车不易被人发现,一般人也没有想过开着丰田霸道车的会砸车窗偷东西,所以丧失了对被告人的警惕,三被告人趁着春节礼品经常堆放在车内的时机,专挑越野车下手作案。
2013年2月中旬某天,被告人在北站电影院附近将一车玻璃砸碎后没有发现值钱东西,竟将车内一块腊肉和一件女式上衣盗走。本案合议庭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判决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