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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3年5月20日19:40,肇事司机田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沅陵县城老鸭溪返回城区,当行驶至沅陵县辰州街天地人和大药房门口路段时,二轮摩托车以50km/h的速度在快车道上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杨某撞到在地,随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沅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法制观念淡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判处。故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