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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瘾君子”成惯偷 出狱不满半年又入狱

来源:红网 作者:刘建军 编辑:高芹 2013-09-26 15: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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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安化9月26日讯(通讯员 刘建军)染上毒品后,为筹毒资多次行盗窃之事,获刑入狱内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足半年又走上了盗窃的犯罪之路。9月26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戴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戴某系湖南省溆浦县人。2004年,戴某因吸毒被浙江省台州市宁海公安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戴某因吸毒被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处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1月7日,戴某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天,2013年1月31日,戴某刑满释放。出狱后,戴某并没有回头,而是继续走在吸毒、盗窃的老路上。2013年5月25日,戴某从溆浦县低庄镇乘车窜至安化县东坪镇,当日20:00,在安化县体育馆靠楼梯口处,戴某用随身携带的用来偷摩托车的钥匙盗取被害人王某黑色乙本牌助力两轮摩托车一辆,连夜将该车骑至溆浦县低庄镇后,戴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车辆抵给贩毒人员武某。次日,戴某又故技重施,在安化县东坪镇烟草公司前卫沙龙理发店楼下,盗走被害人蒋某的红色达飞牌女式两轮摩托车一辆,以1600元的价格抵给贩毒人员武某。在其后的两周内,戴某又在安化县东坪内疯狂作案3起,盗得摩托车3辆。6月6日,戴某在再一次盗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戴某涉案金额207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在第五笔犯罪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戴某具有犯罪前科、因吸食毒品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流窜多次作案,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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