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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公共绿地广场将禁设收费停车场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孙占锋 编辑:高芹 2013-09-28 08: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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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孙占锋)如果有单位为图私利,将配建的停车场用作仓库或商场,如果有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车位对外出售,怎么办?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用途和去向是什么?昨日下午,省政府举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就《办法》规定作解读。

  政府投资公共场地禁收费停车

  为了方便到有关单位办事的群众停车,《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这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相对合理的时间段予以免费停车。”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说。

  针对实践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广场、公园等地方设置收费停车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随意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否则可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规定,为了充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效率,缓解停车场不足的矛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全部上缴财政

  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介绍,现实中一些单位对外租售或者擅自改变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根据调研数据,被改用的停车场占到湖南省停车场总数的15%,严重侵占了本来就紧张的停车空间。”针对此类情况,《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否则,可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每车位每日100元的处罚。

  针对现实中一些公共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办法》规定,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价格优惠、提升管理水平或者对外出租等措施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而对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实行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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