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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胡某与向某某、曾某某、孙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相约到安化县行骗。3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牌照为湘N35491的银灰色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及向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到达安化县烟溪镇。经简单分工后,决定由被告人胡某负责驾车接应,曾某某、孙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谌某某、胡某某负责实施诈骗。不久,几人来到安化县烟溪镇丰晨村,找到该村村民夏某,以神医看病、替人消灾为由,被告人谌某某、胡某某将夏某骗到扮演“神医”的向某某处实施诈骗。六人共骗得夏某现金47000元和一对金耳环(购买价格1009.58元,被盗时价值1525.7元)。得手后,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各分得赃款9300元,被告人胡某分得赃款6200元。2013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又伙同张某(已作行政处罚)、孙某某等人在韶山市清溪镇教育局门口利用外币兑换人民币进行诈骗,骗得被害人周某某1200元现金。
胡某某、谌某某、胡某分别于2013年6月27日、5月22日、3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夏某被骗的损失被全部追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迷信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谌某某,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在综合考量各种量刑情节后,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