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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从1985年起在耒阳市农村信用社某分社信用站任代办员,2006年转任为业务联络员,2008年被耒阳市农村信用社清退,但其一直对外隐瞒这一事实。1992年至2013年间,肖某利用周围群众对其信用社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以只加盖个人私章的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和白纸条开具的收条等作为存款凭据,欺骗缺乏相关存款知识的农民,上至80余岁老人,下至20多岁的年轻人都成为受害者。肖某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出借给他人放贷获利或投资做生意,因借款无法回收且投资失败导致存款无法兑现而东窗事发。
立案后经侦查机关多次补充侦查,查明肖某非法吸收110余户储户存款共计177万余元,其中166万余元无法归还。耒阳市检察院认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存款需谨慎,切莫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