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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现年34岁,2010年8月曾因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他不知悔改又与他人合谋,利用博彩软件开设赌场赚钱。
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陈某、阳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商一起到县城开设电脑赌博网点,由陈某负责找场地。陈某在工业品市场找到朋友开的棋牌室,商定每天支付50元的租金。后阳某在该店内安装了一台电脑,并以每天约100元的工资雇请人员操作电脑并收取赌资。该赌场开设了约两个月的时间,每天盈利达1000元,共非法获利达60000元。
经查,2012年10月至12月,陈某、武某、阳某等人先后在县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超市、居民生活小区等地利用电脑澳门博彩软件,吸引赌博人员在轮盘上按区域、大小、颜色、单双数进行押注赌博,非法获利达14万多元,其中陈某和阳某每次都参与了,武某参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