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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王某某原本恋爱多年,2006年7月,王某某向凌借款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同时出具了借条。当年9月,王便将款项归还,而凌却以借条已丢失为由,没有将借条归还,但应王的要求写了一张内容为“原借条5万元因丢失现作废”的条据交给王某某。之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王离开本地,外出打工。
2008年5月,一直对王某某心怀怨恨的凌某某竟打起了原借条的主意,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王某某“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和缺席审理,一审判决王某某偿还凌某某借款5万元。
判决生效后,凌某某申请法院执行。因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王某某才得知被起诉一事,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凌某某的如意算盘最终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