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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全某曾多次组织他人开展赌博活动。2013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全某意图到衡南县组织赌博,便将此想法告知被告人何某,何某经与李某商议后,抵制不住暴利的诱惑,遂同意入伙。三人协商后约定:由被告人全某负责组织人员前来参赌,雇请他人发牌、抽取“水子”,被告人何某在赌场负责“放数”,即给参赌人员有偿提供赌资,协助被告人全某组织人员前来参赌;被告人李某负责后勤即给参赌人员发放香烟、矿泉水,安排饭菜等。除此之外,被告人何某、李某还负责寻找赌博所需的场地。三人按照约定于2013年7月22日组织方晖等十余人在衡南县三塘镇中湖村以“开船”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彭某从每盘抽取10元到30元不等的“水资”,当天共抽取约5000元,除去开支,被告人全某、何某、李某每人分得800元。
同年7月23日,被告人全某、何某、李某又按照同样的方式组织方晖等十九人在位于衡南县三塘镇碧贵华府2栋2单元502室的被告人何某家中聚众赌博,由彭某按每盘10元到30元不等的标准抽取“水资”,至当日14:00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抽取“水资”1000元左右,当场被扣押、收缴赌资5062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感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