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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虢某辉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武陵区皂果路德雅小区3楼租房内玩,虢某辉抱住被害人朱某某亲其嘴巴,见朱某某未反抗,将其带至床上后又亲她的嘴巴,并将手伸进朱某某的内裤内摸外阴部。
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虢某辉带朱某某外出游玩后带至其租房内,在床上亲朱某某的嘴、身体,用手摸其的外阴部。
朱某某回家后将情况告知家属,家属报案导致案发。经鉴定朱某某处女膜未见破裂,外阴有抓伤炎症,构成轻微伤。虢某辉于2013年6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10月16日为朱某某补偿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案合议庭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因系自首并主动补偿,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