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图为长沙市的商业街,市民在逛街购物。(资料照片)本报记者 徐行 摄
小图为2012年3月15日,辰溪县农业技术人员在教群众如何识别真假稻种。(资料照片) 刘本畅 米承实 摄影报道
10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简称:新消法)。这是该法颁布20年后的首次修改,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本报记者 奉永成
后悔权:网购7日内
无条件退货
只要买卖双方发生了交易,就会存在消费侵权的可能。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诞生的。然而,时代在变,消费模式也在不停地变化,当初制定消法时,还没有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的概念,其他许多问题也没有现在考虑得清楚,这是消法修改的重大背景之一。
记者从省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今年2季度,我省网络和电视购物投诉52起,主要是反映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李镜亮告诉记者,从投诉量来看,这只是网络购物纠纷冰山一角,因为网上购物者以年轻人居多,有时觉得金额不大,加上现行消法并未对网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大部分消费者选择了自行放弃或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中南大学铁道学院的刘老师,就热衷网络购物,用她自己的话说,一天不淘宝,心里就发慌。刘老师在不断地网购中,已积累了丰富的购物经验来规避消费风险,但仍然会时常遇到烦心事。上周五,她在网上购买了一双过冬用的鞋子,收货后,她发现,尺码偏小,穿起来夹脚,联系卖家退货时,被卖家一口拒绝了,原因是网站上注明了鞋子的尺码,并附有不退货说明,由于交易额不大,刘老师最终选择了放弃维权的想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刘老师遇到的这种烦心事,几乎每个网购者都遇到过。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新消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尽管是迟来的爱,但来了,总比没来好。”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早在五年前就在媒体上公开呼吁修改消法,他认为,新消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目前的市场消费模式良性发展,面对新兴的消费模式,如网购、电视购物等,进行刚性规定,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基本保护。他同时建议广大网络购物者,一旦遇到消费侵权问题,一定要大胆地维权,向消协投诉、通过法院起诉等都是可行的维权方法。
赔偿:明确举证义务
和赔偿标准
事实上,抛开网络购物,在传统的消费环节中,出现消费维权,消费者往往也会因为难以举证而放弃,或者证据充分,但是在具体赔偿时,没有明确标准,导致维权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
“在如今的社会,人不可能不消费,所以人人都是消费者。”李健表示,根据现有的消法,消费者要维权难度很大,他就曾遭遇过维权难的官司。
“委托人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一个月内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多次熄火,4S店坚持说是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但委托人是有五年驾龄的老司机。”李健告诉记者,起诉到法庭后,因为举证不足而败诉。“现行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事实上,有些领域非内部的专业人士根本找不到证据,就算想方设法找到证据,成本也非常高昂,因此,这类维权官司往往都以败诉或撤诉结局。”李健说。
新消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潢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李健认为,这将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本钱高”的“利器”。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行法律下,消费者在维权时,除了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外,赔偿标准,也往往是维权官司的焦点。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新消法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消法的“退一赔三”。
新消法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李镜亮介绍,新消法在赔偿方面,综合了客观、恰当等因素,并考虑到标准太低起不到惩罚作用,过高会带来执行难等问题,因此设定了上限。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全国这一平均数是24500多元,乘以20是49万元,以此为计算基数,如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就是近150万。这一规定使消费者在重大消费维权时,有了更直接的赔偿参考标准。
隐私权:消费者的信息,
不得泄漏和出售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关系,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除最直接的消费权益受损之外,还有些是比较隐蔽的权益侵害,使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比如: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留下了自己和家人的联系电话,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发送其商业推广信息,或者将消费者的信息泄漏、出售,使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
采访中,记者发现,像这种因信息泄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十分普遍。10月30日下午,记者在长沙市雨花亭凯德广场附近,对10位市民进行随机采访发现,每个被采访的市民,都收到过类似的商业推广信息。
“被动接收商业推广信息,所有市民都遇到过。”李健告诉记者,其中最经常的便是手机短信,而市民手机号码的泄漏,多数是在消费的过程中,留给了经营者,有些是经营者直接发送的推广信息,另一种情况是,经营者将所掌握的消费者信息泄漏或出售给了其他商家。
消费者信息泄漏,这是所有市民都反感,但又不好处理的事情。广东东莞的李学保先生,利用今年“十一”长假来长沙买了一套房子,他回去后的第二天,便收到多家长沙家居装修公司的商业推广信息,有的还直接电话进行推销,而之前他未在长沙有任何消费行为,也没有接到类似的商业推广信息,他打电话谴责楼盘的销售人员,对方以“打太极”的方式将他应付过去,由于没有确定的证据最后只好作罢。
“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这也是新消法与时俱进的地方。” 李镜亮告诉记者,现在消费者的信息大量泄漏,已成了普遍现象,垃圾短信应接不暇,但面对这类侵权案例,消费者往往都选择了被动接受,投诉、维权的比例非常低。
新消法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丢失。同时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根据新消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