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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14岁“购物狂”瞒父母花1.7万买回3台手机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编辑:康晓乔 2013-11-05 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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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11月5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黄戌娟 叶炎辉)小孩去水果摊买一个苹果,作为父母可能不会太在意;如果小孩花几千元买回了一台苹果手机呢?11月4日,湘潭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名14岁的少年私自购买苹果手机,其父母要求商家退还购机款。在法庭调解下,商家最终退还了大部分款项。

  9月30日,刘女士的儿子任小平在湘潭县一家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4999元的HTC手机和一台价值4780元的苹果手机。10月4日,任小平又在湘潭县另一家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7599元的苹果手机。

  刘女士认为,儿子购买手机时,商家询问了他的年龄,手机质量保证单上也注明了购买方的身份证号码,商家明知买方只有14岁,还将昂贵的手机卖给对方,达成的买卖合同应该无效。

  对此,两商家认为,一个只有14岁的小孩私自带如此多的现金购买手机,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手机已有划痕,不能全额退还。他们表示,3个手机只能按照二手手机的价格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在10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至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法定代理人未表示或未追认,该合同无效。

  在法官看来,本案中商家应退还购机款,买方应退还手机。但刘女士对其儿子购买手机一事也存在过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对小孩使用金钱的监督存在瑕疵,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经法庭调解,刘女士与两商家达成调解协议:第一家手机专卖店退还刘女士购机款7000元;第二家手机专卖店退还刘女士购机款5800元;刘女士将3台手机退还给两商家。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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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私购贵重物品,可退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同时《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因此,未成年人在未经得家长的同意和陪同下擅自购买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视为无效,商家应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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