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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夺客源高速上抢方向盘 妨害公共安全被严惩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智宏 编辑:康晓乔 2013-11-16 16: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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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衡南11月16日讯(通讯员 李智宏)因他人客车上搭载有自己路线上的乘客,衡南县硫市车队的队员蒋某心生不满,遂上该车欲在路上伺机报复。11月15日,湖南衡南县人民法院对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7月20日14时许,身为衡南县硫市车队成员的被告人蒋某在衡阳市大庆路见到一辆牌照为湘D93080的常宁客车上载有硫市的乘客。为争夺客源,被告人蒋某在未能劝说硫市的乘客下车的情况下,坐上湘D93080客车,并在该车上电话联系其车队成员到衡枣高速小新桥路段等候。

  当车行驶至硫市服务区时,司机陈某告知被告人蒋某高速公路上不会停车,要其马上下车。被告人蒋某坐在靠近司机的位置上,执意不肯下车。行驶到衡枣高速小新桥路段时,蒋某见到其叫来的人在路边等候,在明知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的情况下,仍强烈要求司机停车。见司机不从,蒋某竟不顾交通安全,强行将正在行驶的湘D93080客车方向盘往右边扳,司机见状急忙将方向盘往左边拉,导致该车在高速公路上左右摇摆。见司机仍未停车,被告人蒋某便强行将客车车钥匙拔下,致使车辆熄火。司机见状赶紧从其手中拿回钥匙,将车停靠至应急车道内。经对该车的GPS轨迹认定,从被告人蒋某抢方向盘至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内,客车共运行了约500米,车速为70-80码,当时车内载有人员11名。
  
  法院审理后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定,指控的罪名成立,念及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庭审中能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衡南县社区矫正中心评估认为,可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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