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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是聋哑人。2013年2月19日9时许,罗某在衡南县三塘镇衡祁西路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前等待取款,排队在被害人蒋某身后。蒋某取款2000元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就与朋友离开。罗某上前准备取款,发现取款机还可以继续操作,便环顾四周,发现被害人已经离开,随立即继续操作,分6次,每次取款3000元,一共取走人民币18000元。取款后,罗某将蒋某的银行卡拿走,逃离现场。
案发后,衡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ATM机上的电子监控视频抓获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将18000元全部退还了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上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系聋哑人,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主动退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