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被告人曾某、罗某系同学关系,二人均在衡阳市胜利路十八朗美发店务工。期间,曾某因钱不够用,几次萌生伙同罗某实施抢劫的歹意,罗某一直没有明确答复。2013年9月3日,曾某又提出去对学生实施抢劫,被告人罗某见手头零用钱吃紧,遂表示同意。二人商量如何实施抢劫时,曾某提出,就按照以前被抢劫的方法实施抢劫。商议好后,二人分别携带腰刀,由罗某骑女士摩托车搭载曾某窜至衡南县职业中专,二被告人在离校门口约100米处将被害人欧某、王某强行拦住,曾某抓住欧某的手,并用刀对着欧某的腹部,要其把钱和身份证拿出来,罗某则抓住王某的手说:“把身上的钱拿出来,你是不是想和他一样?”二被害人趁二被告人不注意迅速跑回学校,二被告人见状,也没有继续追赶,便骑摩托车逃离了现场。案发后,二被告人当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自愿认罪。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属犯罪未遂,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