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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女,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湖南省安化县。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带着小孩逛街,在逛到一家“七匹狼”服装店时,倪某某趁店员不注意,将一条黑色男式牛仔裤(标价449元)塞到小孩与背部缝隙间后,若无其事的离开现场。其后一个多月间,尝到甜头的倪某某先后十余次到“劲霸男装”服装店、“七匹狼”服装店、“李宁”专卖店、“时代百货”商店,利用同样的方法偷得男式裤子3条、袜子4双、牙膏8支、肥皂5块。4月24日,在“劲霸男装”服装店再次行窃时,倪某某被店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退还了赃物等情形,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后,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