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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杨柳 余园静)“短短一个月就帮我们追回了工资,今年终于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感谢法官让我们感受到了最贴心的服务。”领到7677元执行款的农民工冯某这样说。记者近日获悉,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从立案到执结,仅一个月就为冯某等25位农民工顺利追回全部工资款158394元,并于去年年底进行了集中发放。
2012年上半年,冯某等25名浏阳市农民工受袁某雇请为其提供劳务,但袁某并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冯某等人遂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去年3月,经法院判决,袁某应支付冯某等人劳动报酬共计158394元。由于袁某迟迟不履行,冯某等25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去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
因该案属于小额民生案件且涉及农民工群体利益,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后迅速行动,一方面向袁某发送执行通知书,一方面设法查清袁某在某账户上有29万余元存款,随即制作执行裁定书,于去年年底从该账户上划拨存款158394元,并于次日通知25位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
据悉,浏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共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91起,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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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资数额较大可定罪
省高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明确: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为我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