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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邓某的母亲王某及其妻子李某因被害人谢某夫妇将赶集卖鱼的水倒在街上,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在一起,后邓某的父亲也参与其中。期间,王某从鱼桶中拿出一把压水的摇手打向被害人谢某腰部。后谢某夺回该摇手砸向李某致李某头部受伤。次日,被不起诉人邓某陪同其妻子、母亲前往衡南县第五人民医院就诊时,恰遇被害人谢某夫妇。邓某遂上前质问谢某,遭谢某冷漠对待。邓某顿时心生怒火,挥手朝谢某脸上打了一耳光。经鉴定,谢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头皮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挫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伤势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与被害人谢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遂依法决定对邓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