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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罪,竟以贩养吸,自2012年开始从“头盔(八戒)”、“黑皮”(在逃)处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进行贩卖,先后向吸毒人员刘某、易某、阳某、谭某、唐某、谢某、李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共计6.5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