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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6日9:00,被告人王某(女)与本组村民宋某因过路发生争执,遭宋某殴打。当日,被告人王某与其丈夫一起找宋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王某持扁担打击宋某头部,致宋某头部受伤出血。经鉴定,宋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头皮挫裂伤、腰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