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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出生于1947年,案发前在一所小学附近经营一家小卖部。被害人唐女(15岁)因精神问题就读于该所小学。2013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唐某在自家门口看见唐女,其明知唐女智力有问题遂心生邪念。后被告人唐某将唐女带至其房内,对唐女说:“我给你三十元,我们来做爱”,唐女没有说话。后被告人唐某与唐女发生了性关系,并给付唐女三十元钱。经鉴定,唐女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被奸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被害人唐女精神不正常,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唐某庭审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