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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倪某在衡南县相市乡街上买完菜骑摩托车返家,途径衡南县相市乡托塘村地段时遇到倪玖某。因倪玖某与被告人倪某的妻子杨某在衡阳市南华大学附二医院食堂工作时发生过争执,被告人倪某遂停车喊住倪玖某质问为何与杨某争执,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倪某在倪玖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并抓住倪玖某的一只脚将倪玖某摔倒在地,后双方被村民扯开。经鉴定,被害人倪玖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侧第5、6前肋骨折、颅脑外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伤势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