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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核定载质量为1990KG的中型自卸货车,从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半边街煤厂装运15吨煤沿茶元头乡樟木村村道行驶至樟木村地段时,与被害人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会车时,由于孙某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标准且严重超载,导致制动不良失去控制,直接碰撞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8万元,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