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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现年31岁。2011年6月,小超(已判决)伙同谭某在茶陵县某乡村开设赌场,以一副扑克牌每项发三张牌比点数大小(俗称“撑船”)的形式赌博,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谭某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抽取“水资”,每手牌抽取“水资”100至200元不等,抽完后将“水资”钱交给小超。该赌场开设两天后,谭某见每日赌场能非法获利数千元,便想着自己也来开设赌场,抽取“水资”赚钱。
小超答应后,谭某先后两天在茶陵县某乡村两处居民房里开设赌场,仍以“撑船”的形式赌博,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每手牌抽取“水资”100—200元不等。期间,谭某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随后,小超伙同谭某在另一乡村农户家以相同形式开设赌场,谭某仍然负责维持秩序,抽完“水资”后将钱交给小超。案发后,谭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