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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私刻“萝卜章” 伪造公文被批捕

来源:红网 作者:熊才齐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2014-01-16 11:09:2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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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西1月16日讯(通讯员 熊才齐)手续不全却多次违规施工,湖南省凤凰县一包工头私刻公章,伪造印有凤凰县人民政府印章和县长签字的“指示”以逃避阻扰执法局工作人员执法。日前,黄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黄某,1973年生,现为个体包工头。2013年黄某在凤凰县城北承包修建房屋,因手续不全多次被凤凰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制止。2013年9月,黄某在凤凰县沱江镇教育局门面一打印店内伪造了一份“指示”,同年10月黄某带着该“指示”,在吉首市一刻公章的地方,问当时的店员李某能否为其刻一个有凤凰县人民政府字样的假印章,当时李某称没有手续不能刻,但为其介绍了另一人秦某电话,看秦某敢不敢刻。最终黄某和秦某两人经过面谈,以两个印章共计6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
  
  黄某拿到印章后即返回凤凰,在家中用在吉首刻来的印章在其伪造的“指示”上盖了印章,并把印章丢弃。过了一段时间,2013年10月31日,凤凰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凤凰县沱江镇城北“红土坡”阻止违规建筑施工时,遭到施工包头黄某的阻碍,为了能够达到阻碍执法局人员对其修建的违规建筑进行拆除的目的,黄某从身上拿出其伪造的印有凤凰县人民政府印章和县长签字的“指示”给在场的执法局工作人员看。
  
  2013年12月,经报案人报案,凤凰县检察院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伪造的公文照片等一系列证据的收集认证,认定黄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近日正式逮捕。
  
  私刻公章和伪造国家公文均是犯罪行为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指出,私刻公章和伪造国家公文均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私刻公章和伪造国家公文均是犯罪行为,行为人要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制售假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假证、假印章泛滥,不但严重损害了社会的信用基础,而且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此外,部分参与民众对于私刻假章、私制假证的问题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除了要对制假贩假的行为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之外,还应强化行政和民事的管理,加强相关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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